(2017)兵1001执恢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曹玉坤与马丽娜、刘海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玉坤,刘海洋,马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兵1001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曹玉坤,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海洋,男,汉族。被执行人:马丽娜,女,回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玉坤与被执行人刘海洋、马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刘海洋、马丽娜向申请执行人曹玉坤支付欠款、利息、案件受理费等合计705312.62元。现在执行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被执行人刘海洋、马丽娜自愿用其所有的位于新疆北屯市天山路绿苑小区一号楼负一层7、8号门面房交付申请执行人曹玉坤抵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刘海洋、马丽娜所有的位于新疆北屯市天山路绿苑小区一号楼负一层7、8号门面房交付申请执行人曹玉坤抵偿债务705312.62元。二、申请执行人曹玉坤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审判长邓程祥审判员韩新民审判员李丽二O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冉隆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