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2执恢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党斌与肖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斌,肖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2执恢35号申请执行人党斌,男,1984年8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肖伟,男,1986年9月20日生,汉族。党斌与肖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21日作出的(2012)铜王王民初字第000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肖伟未自觉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党斌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执行标的30000元。本院于2017年5月5日恢复立案,并���肖伟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向党斌支付购车款3000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3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肖伟已将购车款30000元全部给付申请执行人党斌,案件执行费350元已由肖伟缴纳。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铜王王民初字第000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 卫审判员 惠 平审判员 李茂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粉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