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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3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郑州星语传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中国烟草总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州星语传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中国烟草总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37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星语传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大道98号。法定代表人:张洪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富强,河南铭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烟草总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枫杨街2号。法定代表人:谢剑平,该研究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心诚,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慧芳,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郑州星语传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烟草总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14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1421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郑州星语传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204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周 金审判员 谢宏勋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