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民终1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程德福与重庆市璧山璧泉林产品经营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19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璧山璧泉林产品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青北路530号。法定代表人:江正峰,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德福,男,汉族,生于1968年4月8日,住重庆市璧山区。上诉人重庆市璧山璧泉林产品经营部与被上诉人程德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16)渝0120民初6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重庆市璧山璧泉林产品经营部申请缓交诉讼费。结案前,本院该通知该经营部在七日内缴纳诉讼费,但该经营部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市璧山璧泉林产品经营部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杜 伟审判员 陈孟琼审判员 罗太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译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