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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5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嵩县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丁保卫等三人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嵩县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丁保卫,党宗政,贾和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5执8号申请执行人:嵩县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嵩县。被执行人:丁保卫,男,汉族,44岁,住河南省嵩县。被执行人:党宗政,男,汉族,26岁,住河南省嵩县。被执行人:贾和贵,男,汉族,54岁,住河南省嵩县。本院执行嵩县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丁保卫、党宗政、贾和贵借款担保纠纷一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丁保卫、党宗政、贾和贵的银行账户、房产、工商股权、车辆等登记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并将被执行人丁保卫、党宗政、贾和贵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了限制消费令。2017年5月4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党宗政司法拘留十五天。在拘留期间,党宗政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偿还30000元,余款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被执行人丁保卫、贾和贵亦下落不明。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世敏审 判 员  徐建锋助理审判员  付世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范赤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