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82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耀东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汾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汾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耀东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82刑初48号公诉机关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耀东,男,汉族,1974年10月28日生于山西省汾阳市,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本市文峰街道办事处,现住本市文峰街道办事处文峰北街三巷***号。2016年11月23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山西省汾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山西省汾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本市看守所。辩护人任华英、韩瑞涛,山西文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汾检公诉刑诉(2017)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耀东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峰云、徐博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耀东及辩护人任华英、韩瑞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被告人刘耀东找到文湖帝景小区开发商向运超,欲承揽该小区的监控安装工程。5月17日,刘耀东作为丙方,魏争永为乙方,与向运超签定文湖帝景小区监控系统合同,但刘耀东一直未能按期开工。2016年6月30日,向运超又与张永强达成文湖帝景小区监控系统安装协议。后刘耀东在张永强施工期间,以与向永超有纠纷为由,多次阻拦施工,造成工程多次停工,并多次给向运超打电话索要钱财。向运超为息事宁人,共付给刘耀东10000元。被告人刘耀东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事实向法院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刘耀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被告人刘耀东辩护人辩护意见:一、本案被告人索要10000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定性应为敲诈勒索罪,拦工应认定为两次;二、被告人主观恶性小,无其他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小;被告人积极退赃、取得谅解;被告人系初犯,且自愿认罪,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被告人刘耀东找到本市文湖帝景小区开发商山西省太原市亲贤北街居民向运超,欲承揽该小区的监控安装工程。5月17日,被告人刘耀东作为丙方,本市开兴电子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魏争永为乙方,与山西运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向运超签定文湖帝景小区监控系统合同,后魏争永与向云超终止了该合同。2016年6月30日,向运超又与本市永强电脑耗材批发部经理张永强达成文湖帝景小区监控系统安装协议。在施工期间被告人刘耀东,以与向运超有纠纷为由,多次阻拦施工,造成工程多次停工,并多次给向运超打电话索要钱财。向运超为息事宁人,共付给被告人刘耀东1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刘耀东家属积极退赃10000元,其行为取得被害人谅解。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质证、认证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刘耀东生于1974年10月28日。2、前科劣迹调查表,证明被告人刘耀东2016年8月15日因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民事判决书被本院决定拘留十五日。3、本市公安局文峰派出所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刘耀东抓获经过。4、收据及领款单,证实被告人刘耀东三次从向云超处索要人民币10000元。5、本市永强电脑耗材批发部文湖帝锦小区监控系统合同书,证实由本市永强电脑耗材批发部承揽文湖帝锦小区监控系统工程,双方于2016年6月30日签订合同书。6、本市开兴电子发展有限公司文湖帝锦小区监控系统合同书,证实被告人刘耀东作为中介人介绍本市开兴电子发展有限公司与山西融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7日签订合同。7、收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家属于2017年5月18日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二、证人证言1、询问山西省运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向云超笔录,证明2016年被告人刘耀东作为中间人,介绍安装监控的公司与其开发的文湖帝景小区签订合同,因一直没有开工,其遂与其他公司签订合同,在施工期间,被告人刘耀东四次闹事、阻拦施工,后其给刘耀东五千元,其安排弟弟向运才给刘耀东五千元的事实。2、询问本市永强电脑耗材批发部负责人张永强、南关新村居民王宝泉、西阳城村民李高峰笔录,证明2016年7月在其工程队安装监控系统期间,被告人刘耀东四次阻拦施工,造成工程多次停工的事实。3、询问山西省运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向运才笔录,证明2016年7月在文湖帝锦工程队安装监控系统期间,被告人刘耀东四次阻拦施工,造成工程停工,后受其哥哥向云超安排给被告人刘耀东共计5000元的事实。4、询问山西省运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司机张龙龙笔录,证实向云超给被告人刘耀东5000元的事实。5、询问本市长青路居民马录生笔录,证实2016年7月7日上午,其受被告人刘耀东安排去文湖帝锦安装监控施工队,让施工队停工,后对方报警的事实。6、询问本市开兴电子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魏争永笔录,证实2016年5月被告人刘耀东作为中间人,介绍其与文湖帝景小区签订监控安装合同,因工程预算问题没有开工,其于2016年6月30日终止合同,后介绍张永强承揽该合同,知道被告人刘耀东在监控安装期间多次阻拦施工,造成工程停工,后向云超为息事宁人给被告人刘耀东一万元的事实。7、询问本市清熙花园小区居民叶应贵笔录,证实其与被告人刘耀东去太原找开发商向云超谈监控工程合同,向云超不同意的事实。三、被告人供述对被告人刘耀东讯问笔录及被告人庭审中供述,证实2016年5月17日,其作为介绍人,介绍魏争永与向运超签定文湖帝景小区监控系统合同,但一直未能按期开工。2016年6月30日,向运超又与张永强达成文湖帝景小区监控系统安装协议,后其阻拦施工,向运超给其10000元的事实。四、辨认笔录本市南关村村民王宝泉、本市西阳城村村民李高峰辨认笔录,证实辨认出被告人刘耀东为阻拦施工的人。五、视听资料光盘二张,证实本市公安干警出警及现场情况。针对被告人刘耀东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判意见如下:被告人刘耀东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应构成敲诈勒索罪、拦工应认定二次的辩护意见,经庭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可证实,被告人刘耀东介绍他人工程未成的情况下,无理取闹多次向被害人强行索要10000元,并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勒索公私财物;证人向运才、张永强、王宝泉等证言可证实被告人拦工次数为四次,与被害人陈述相一致,故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人主观恶性小,无其他犯罪行为;被告人退赃、取得谅解,自愿认罪,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耀东无理取闹多次阻拦施工,强行向他人索要钱财10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事发后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耀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刘耀东的刑期自2016年11月23日起至2017年11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张官云人民陪审员 XXX人民陪审员 任本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武立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