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2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与王小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王小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235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棠湖西路1号。法定代表人:宋康全,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明伶,女,198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毅,男,197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系公司员工。被告:王小惠,女,1989年8月8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石棉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与被告王小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王小惠无法联系,需要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员 方嘉人民陪审员 彭英人民陪审员 杜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段蕴娟书记员周欢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