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5民初2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褚庆瑞、魏书云等与杨振涛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庆瑞,魏书云,褚福坤,褚福伟,杨振涛,杨传银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5民初2537号原告:褚庆瑞,男,194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原告:魏书云,女,1963年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原告:褚福坤,男,1984年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原告:褚福伟,男,1987年7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被告:杨振涛,男,196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三屯小学教师,住郓城县。被告:杨传银,男,196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三屯小学教师,住郓城县。原告褚庆瑞、魏书云、褚福坤、褚福伟与被告杨振涛、杨传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褚庆瑞、魏书云、褚福坤、褚福伟于2017年5月22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褚庆瑞、魏书云、褚福坤、褚福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褚庆瑞、魏书云、褚福坤、褚福伟负担。审判员 樊庆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晨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