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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5民初2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褚庆瑞、魏书云等与杨振涛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庆瑞,魏书云,褚福坤,褚福伟,杨振涛,杨传银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5民初2537号原告:褚庆瑞,男,194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原告:魏书云,女,1963年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原告:褚福坤,男,1984年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原告:褚福伟,男,1987年7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被告:杨振涛,男,196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三屯小学教师,住郓城县。被告:杨传银,男,196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三屯小学教师,住郓城县。原告褚庆瑞、魏书云、褚福坤、褚福伟与被告杨振涛、杨传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褚庆瑞、魏书云、褚福坤、褚福伟于2017年5月22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褚庆瑞、魏书云、褚福坤、褚福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褚庆瑞、魏书云、褚福坤、褚福伟负担。审判员  樊庆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晨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