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1002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刘强与陈小民、陕西华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强,陈小民,陕西华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02民初128号原告:刘强,男,生于1989年10月17日,汉族,农民。被告:陈小民,男,生于1967年10月17日,汉族,农民。被告:陕西华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阳县城关镇翠萍小区二排东段。法定代表人张顺海,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穆治平,陕西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强与被告陈小民、陕西华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2017年5月22日,原告刘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按原告刘强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60元,减半收取2780元,由原告刘强负担。审 判 长  陈天良人民陪审员  王书侃人民陪审员  周 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相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