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民终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江苏雨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杨秀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雨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杨秀琳,滁州雨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拟稿纸(2017)皖11民终619号密级:内网公开份数:缓急:急标题:民事判决书合议庭成员(签名):年月日拟稿人(签名):年月日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民终6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雨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丰乐大道3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394101188L。负责人:余兆春,该分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爱东,江苏联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秀琳,女,196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其满,安徽其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滁州雨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金山路与淮河路交界处雨润售楼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397539644E(1-1)。法定代表人:祝义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振兴,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淮海路三民小区2B幢5、6楼,组织机构代码14008344-2。法定代表人:李华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四兵,该公司员工。上诉人江苏雨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以下简称雨润物业滁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秀琳、滁州雨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润房产公司)、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森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16���皖11**民初3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雨润物业滁州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杨秀琳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一审遗漏了必要的诉讼当事人即滁州光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阔物业公司)。雨润物业滁州分公司(甲方)与光阔物业公司(乙方)签订了保洁服务合同,甲方委托乙方负责案涉小区的保洁服务工作,同时约定乙方应对保洁人员办理各种用工手续、社会保险以及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全部费用由乙方负责支付和缴纳,否则乙方应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与甲方无关;又约定乙方操作人员应采取防护措施,做到安全操作,如因乙方故意或过失引发事故而导致任何人员的人身伤害,应由乙方负责处理,与甲方无关。杨秀琳系光阔物业公司保洁员,事发当日,其公司指派杨秀琳到案涉小区进行保洁工作,杨秀琳系在工作期间因履行工作职责产生事故,按照合同约定,应由光阔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与雨润物业滁州分公司无关。2、雨润房产公司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雨润物业滁州分公司与雨润房产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根据合同第九条、第十一条的约定,小区的公共设备、设施在交付给物业使用前90日内完成现场查验和验收,由于公共设施存在质量问题而致人损害的,其赔偿责任均由雨润房产公司承担。本案中,该小区的竣工交付时间为2016年5月27日,杨秀琳从窨井盖摔下时间为2016年6月2日,至案发时,小区内的公共设备设施还未按合同约定完成现场查验和验收,且窨井盖如果无质量或安装瑕疵,不可能人站上去会掉落,所以,根据合同约定,由于以上公共设备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雨润房产公司承担赔偿责任。3、雨润物业滁州分公司已经履行了管理职责,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雨润物业滁州分公司有一套完整的公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由专人每日对小区的公用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雨润物业滁州分公司巡查窨井时,只需用肉眼查看窨井是否有井盖、井盖是否盖好和完好无损。事发时,窨井盖应当是盖好,属于一个正常使用的状态,如果是不正常状态,那杨秀琳不会脚踩上去。4、杨秀琳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案涉窨井盖位于小区的花坛内,并不在行走道路上,且该窨井盖属于下沉式窨井盖,上面还要覆盖泥土,事发时该窨井盖还未覆盖泥土,未施工完毕。杨秀琳不走窨井盖旁正常可以穿越的地方,而是踏上未施工完毕的下沉式窨井盖,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引发事故,其自身未尽到安全保护意识,也应承担责任。5、案涉窨井盖位于小区绿化带内,属于下沉式,上面还需回土填平,因小区绿化当时还未完全竣工,翔森公司还需施工,雨润房产公司也未与雨润物业滁州分公司进行该公共设施设备的交接交验,雨润房产公司、翔森公司存在责任。一审判决雨润物业滁州分公司承担全部责任,显失公平,也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杨秀琳辩称,1、杨秀琳虽是光阔物业公司聘用的人员,但是应雨润物业滁州分公司的要求,到其公司管理的小区进行保洁工作。杨秀琳因跌落窨井受伤,有权选择雨润物业滁州分公司作为被告要求赔偿。2、对雨润物业滁州分公司上诉认为雨润房产公司、翔森公司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杨秀琳认可该观点。3、杨秀琳对自身受伤没有责任。杨秀琳于2016年6月2日下午在小区从事保洁,刚站在窨井盖上准备清洁路灯时,就连人带井盖一起掉入窨井里摔��。这是窨井盖安装不牢固的问题,管理人没有尽到管理职责,非杨秀琳的过错,常识告诉人们窨井盖是可以站人的。雨润房产公司辩称,本案的窨井盖没有质量问题。翔森公司辩称,同雨润房产公司的答辩意见。杨秀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雨润房产公司、雨润物业滁州分公司、翔森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173103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滁州雨润·星雨华府小区由雨润房产公司开发,翔森公司负责承建。2015年8月20日,雨润房产公司将该小区的前期物业业务交由雨润物业滁州分公司进行管理。2016年5月12日,雨润物业滁州分公司和光阔物业公司签订《滁州星雨华府保洁服务合同》,光阔物业公司负责该小区公共区域、各楼栋、地下停车场卫生的保洁。2016年5月底,光阔物业公司聘请杨秀琳在上述小区从事保洁工作。2016年6月2日���杨秀琳在上述小区内站在窨井盖上擦路灯时,掉入窨井摔伤。受伤当日杨秀琳至皖东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6年7月9日出院(共住院37天),出院诊断为:1、右膝前十字韧带近期损伤(前交叉韧带部分撕裂);2、右膝内侧副(韧带)扭伤和劳损(内侧副韧带断裂);3、右膝关节痛(右膝关节退行性变)。住院期间行关节镜检查,滑膜刨削,半月板形成术,内侧副韧带修补术。出院医嘱为:1、石膏托继续外固定两周,加强股四头肌锻炼;2、休息三个月,需一人陪护,石膏托去除后加强关节屈伸功能锻炼;3、一月后复查右膝关节MRI;4、加强营养,带药出院;5、随访,不适随诊。共花费医疗费18619元。2016年12月5日,经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秀琳因故致伤右膝,评定为九级伤残,误工期为伤后120日,营养期为伤后60日,护理期为伤后90日。花费鉴定费2000元。另查明:1、(2016)皖1102民初2456号案件庭审时,杨秀琳称其在光阔物业公司的工资为每月1700元;2、杨秀琳和光阔物业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光阔物业未为杨秀琳缴纳社保;3、杨秀琳于2015年1月12日取得位于滁州市××号(易景.凯旋城)19幢1单元203室房屋的产权证;4、杨秀琳女儿彭明星出生于2001年10月21日,本案事故发生时系滁州市卫生学校在校学生。一审法院认为,综合当事人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1、赔偿责任划分;2、杨秀琳损失的确认。针对争议焦点一:1、致使杨秀琳受伤的窨井的所有人为雨润房产公司,雨润房产公司在本案事故发生前将窨井所在小区的物业业务交由雨润物业滁州分公司,故雨润物业滁州分公司对窨井的日常维护负有管理责任。雨润物业滁州分公司对辖区内的窨井没有及时发现隐患并予以消除��也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其尽到了管理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雨润物业滁州分公司应负责赔偿杨秀琳受伤的损失。2、雨润房产公司、雨润物业滁州分公司、翔森公司认为杨秀琳受伤可通过工伤途径解决,向聘请杨秀琳的光阔物业公司主张赔偿。现杨秀琳未提起工伤认定,即便杨秀琳认定工伤,也无法免除雨润物业滁州分公司的赔偿责任,故对几名被告该项抗辩,不予采纳。针对争议焦点二:杨秀琳损失的确认问题:1、杨秀琳的损失是否按城镇标准计算的问题,杨秀琳系农村户口,但杨秀琳出具证据可以证实杨秀琳在受伤前一年就在城镇生活,且结合庭审调查可以证实杨秀琳长期在城镇从事保洁工作。综上,��审法院认为杨秀琳的相关损失应该按城镇标准计算。2、杨秀琳主张的医疗费1861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10元(37天×30元/天),营养费1800元(60天×30元/天),护理费10260元(90天×114元/天),残疾赔偿金107744元(26936元/年×20年×20%),鉴定费2000元,交通费8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3、误工费:杨秀琳在(2016)皖1102民初2456号案件庭审中称其在光阔物业公司的月工资为1700元,故一审法院支持的误工费为6800元(1700元÷30天×120天)。4、精神抚慰金:根据杨秀琳伤情,酌定其精神抚慰金为12000元。5、被抚养人生活费:杨秀琳主张517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予以支持。以上合计166303元。由雨润物业滁州分公司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六��、第九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江苏雨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杨秀琳166303元;二、驳回原告杨秀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70元,减半收取585元,由原告杨秀琳承担25元,被告江苏雨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负担560元。二审中,雨润物业滁州分公司提供如下证据:证据1、星雨华府项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份,证明���该合同系雨润物业滁州分公司与雨润房产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签订的。根据合同第九条第7项第2、3小项,本案的窨井盖属于公用设备设施;第十一条,因窨井盖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应由甲方即雨润房产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第九条第4项,雨润房产公司负有窨井盖质量保修义务,如果存在质量问题,负责及时返修、保证质量,也就是雨润房产公司也是窨井盖管理人。证据2、滁州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一份,证明:星雨华府小区竣工验收备案时间在2016年5月27日。杨秀琳是2016年6月2日发生事故,该工程的质保期和维修期未到,物业查验期在竣工90天内,房产公司和建设公司对小区及窨井盖都存在查验和质保的义务,并非是物业公司一家进行管理,物业公司也无能力管理刚竣工、未达到查验期满的窨井盖等特殊设备设施。证据3、照片三张,证明:翔森公司所说植草型窨井盖并未植草,没有施工完毕。旁边有地灯,地灯无需清洁,更换光源即可。保洁只是打扫地面卫生,不可能打扫到绿化带里,也不可能站在下沉式的窨井盖里,不是工作必须要做的。杨秀琳本身有一定的过失。窨井盖不在公共走道上,而是在无需人打理的绿化带里。证据4、公共设施巡查表及公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各一份,证明:雨润物业滁州分公司从内部来说,有公共设备设施的管理制度,在案发当时已经做了巡查,案发前一日已经对公共设备设施进行了巡查,窨井盖不破损、不缺少,已经尽了管理责任。正因为窨井盖不能站人,而且是下沉式的,在非公共区域,且还未施工完毕,因此杨秀琳本身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作为施工方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物业公司不知道窨井盖能不能站人,只有施工方知道。杨秀琳质证认��,证据1、对真实性无异议。应由雨润房产公司和翔森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证据2、对真实性无异议,对观点也认可,竣工验收时间是5月25日。证据3、对三张照片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拍摄的时间不清楚,这三张照片也不能反映出这是杨秀琳受伤的地点。证据4、巡查表系复印件,不予质证。窨井盖周围没有警示标志说上面不能站人。对管理制度,不认可证明目的,从内容看,制度不是面向小区业主的,没有证据证明该管理制度已经向业主公示,也不能证明雨润物业滁州分公司是否履行了该管理制度。雨润房产公司质证认为,证据1、对真实性无异议。诉状中,雨润物业滁州分公司提到“窨井盖如果无质量或安装瑕疵”是模糊不定的语句,其无法证明该窨井盖存在质量问题,所以雨润房产公司无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证据2、合同相应条款的约定,对于质���期,流程应是业主或物业公司在发现相应的设施损害或存在质量问题后向其公司进行报修,其公司履行维修责任。对于查验期,滁州雨润物业公司从2016年5月30日开始正式对业主交付相应的住宅,这说明雨润物业已经对该小区相应的设施进行了查验,并且雨润物业先于工程竣工备案前入住并接管该小区相应设施。根据该合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对于交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该履行告知其公司查验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其公司进行整改。证据3、地灯无需打扫擦拭。证据4、巡查表是雨润物业滁州分公司自己做的,没有第三方证明,无法知道真实性。举证是为了证明窨井盖不破损、不缺少,即不存在质量问题,与庭审中雨润物业滁州分公司讲的存在质量问题意见相矛盾。对于管理制度,没有意见。翔森公司质证认为,证据1、对真实性无异议。同雨润房产公司��见。证据2、同雨润房产公司意见。补充说明,窨井盖为植草型窨井盖,本应不可以站人。一审中翔森公司提供了窨井盖的质量验收报告。证据3、同雨润房产公司意见。证据4、同雨润房产公司意见。如果是未施工完毕,闲杂人员是不给进入工地的,物业公司及杨秀琳是如何进入施工现场的。本院认证认为,对雨润物业滁州分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本院将结合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其他证据予以综合认定。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1、光阔物业公司是否应作为当事人参与诉讼;2、杨秀琳自身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3、一审判决雨润物业滁州分公司对杨秀琳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是否正确。杨秀琳系依据侵权法律关系提起本案诉讼,而雨润物业滁州分公司上诉所称的光阔物业公司应为杨秀琳办理工伤保险,杨秀琳在工作期间发生的工伤事故相关责任应由光阔物业公司承担一节,属于杨秀琳与光阔物业公司之间劳动法律关系事宜,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一审按照侵权法律关系予以审理,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从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所举证据情况看,事发当日,杨秀琳系根据雨润物业滁州分公司的安排对案涉小区相关设备设施进行保洁工作,杨秀琳系站在小区窨井盖上擦拭地灯时,掉入窨井摔伤。从相关的事发地照片看,杨秀琳擦拭的地灯及案涉窨井均位于小区绿化带内,窨井位置紧靠地灯。现亦无证据证明事发当时,案涉窨井盖周边设有相关警示标志。根据上述情况及常理,杨秀琳在本案中的具体行为并无不当,不存在相应过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本案中,从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所举证据情况看,雨润房产公司在本案事故发生前已实际将小区物业业务交由雨润物业滁州分公司,雨润物业滁州分公司对窨井负有管理职责。杨秀琳系站在案涉窨井盖上擦拭地灯时,连人带窨井盖一起掉入窨井里摔伤,雨润物业滁州分公司对辖区内的窨井没有及时发现隐患并予以消除,其作为管理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关于雨润物业滁州分公司上诉所称案涉窨井盖存在质量及安装等问题,雨润房产公司及翔森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一节,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其可依法另行协商或诉讼解决。综上所述,雨润物业滁州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70元,由江苏雨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夏 根审 判 员 贺 斌代理审判员 杨 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禹茜茜附处理本案有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