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925执2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9

案件名称

王腊梅与苏业明、徐玉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腊梅,苏业明,徐玉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5执2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腊梅,女,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被执行人:苏业明,男,1962年5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被执行人:徐玉凤,女,196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址同上,系苏业明妻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腊梅与被执行人苏业明、徐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6月3日作出(2016)陕0925执103号之1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苏业明所有的位于岚皋县城关镇西三路砖混结构房屋(所有权证号LA-xxxx)予以查封。现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苏业明所有的位于岚皋县城关镇西三路的砖混结构房屋(所有权证号LA-xxxx)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志江审 判 员 唐 玮代审判员 李永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全世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