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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6民初12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广州泰广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与广州美饰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泰广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广州美饰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6民初12116号原告:广州泰广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张兆远,经理。被告:广州美饰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王敏。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泰广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美饰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0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泰广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0元减半收取770元,由原告广州泰广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