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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3执1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卢永武、黄龙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永武,黄龙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3执1950号申请执行人:卢永武,男,1974年12月6日生,汉族,住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黄龙林,男,1972年8月6日生,汉族,住龙岩市永定区。申请执行人卢永武与被执行人黄龙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的(2016)闽0803民初139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黄龙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但黄龙林未自觉履行。黄龙林应支付申请执行人45000元。本院派员前往交警、房管查询,并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黄龙林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无法联系,家中无值钱财产,银行、交警、房管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标的45000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位。对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的(2016)闽0803民初139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案号为(2016)闽0803执1950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孔  祥  村审判员 张  长  玉审判员 陈  红  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钊娟(代)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