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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与田嘉勉、赵淑新、王春梅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田嘉勉,赵淑新,孔令福,王春梅,张宇,王俊峰,丁影,长春解放商用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长春吉兴达汽车零部件销售有限公司,吉林省春城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8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住所长春市西安大路810号。被执行人田嘉勉,男,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赵淑新,男,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孔令福,男,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王春梅,女,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张宇,男,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王俊峰,男,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丁影,女,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长春解放商用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长春吉兴达汽车零部件销售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吉林省春城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与被执行人田嘉勉、赵淑新、孔令福、王春梅、张宇、王俊峰、丁影、长春伊曼斯顿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吉林省春城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吉长国安证经字第5765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俊立执行员  李长顺执行员  闫 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佳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