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8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周付国与刘玉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付国,刘玉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8275号原告周付国,男,汉族,1964年1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新蔡县。委托代理人陈怀玉,男,汉族,1957年6月22日出生,住郑州市。被告刘玉光,男,回族,1965年8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原告周付国诉被告刘玉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受理后,原告周付国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付国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付国撤诉。案件受理费1140元,减半收取570元,由原告周付国自愿负担。审 判 长 张卫国人民陪审员 蒋根成人民陪审员 卜志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梓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