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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平法执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董华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华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9)平法执字第464号申请执行人董华山,男,1954年10月24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执行人董维国,男,1962年12月5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身份证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华山与被执行人董维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董维国已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1999)平法执字第1205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敬日审判员  宋伟键审判员  郭海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俊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