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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民初5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朱建军与江苏颖发家具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军,江苏颖发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82民初5288号原告朱建军,男,1970年9月5日生,住如皋市。被告江苏颖发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白蒲镇钱园社区3组。法定代表人曹红兵。原告朱建军与被告江苏颖发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颖发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建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颖发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建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运输费用988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2016年,原告为被告运输家具,运费未付清,2016年12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98800元运费的欠条。被告颖发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至2016年,原告为被告运输家具。2016年12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江苏颖发家具有限公司欠朱建军运输费用2015年至2016年共计结欠玖万捌仟捌佰元整(¥98800.00元)。原告索款未果遂向本院提起本诉。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被告欠原告运费98800元有其出具给原告欠条为证,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运费之诉求,依法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未答辩,亦未出庭应诉,视为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如下:被告江苏颖发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朱建军运输费98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5元,由被告江苏颖发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帐号:47×××82;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270元。审判员  储祥源二○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