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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民初12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赵玉廷、闫桂云等与赵标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廷,闫桂云,赵标,赵永邦,王氏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1214-2号原告:赵玉廷,男,1944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闫桂云,女,1947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两原告委托代理人:谢树杰,太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标,男,1967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赵永邦,男,1940年9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王氏,女,1939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赵玉廷、闫桂云与被告赵标、赵永邦、王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赵玉廷、闫桂云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玉廷、闫桂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玉廷、闫桂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赵玉廷、闫桂云负担。审 判 长  陈修宏审 判 员  胡亚东人民陪审员  崔国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常莎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