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2民初12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赵玉廷、闫桂云等与赵标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廷,闫桂云,赵标,赵永邦,王氏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1214-2号原告:赵玉廷,男,1944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闫桂云,女,1947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两原告委托代理人:谢树杰,太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标,男,1967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赵永邦,男,1940年9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王氏,女,1939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赵玉廷、闫桂云与被告赵标、赵永邦、王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赵玉廷、闫桂云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玉廷、闫桂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玉廷、闫桂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赵玉廷、闫桂云负担。审 判 长 陈修宏审 判 员 胡亚东人民陪审员 崔国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常莎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