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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4执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陕西咸阳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咸阳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萌,陕西久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655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咸阳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渭城区人民东路3号。被执行人魏萌,女,住西安市临潼区雨金镇雨金村。被执行人陕西久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渭城区文科路南侧惠民商贸城13号楼南17-18号。权利人陕西咸阳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咸证经字第1342号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其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经审查,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限额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魏萌、陕西久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3778.44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超审判员 刘保祥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