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11民初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杨某某1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11民初507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1965年9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2111965********,居住地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甘河***号。被告:杨某某1,男,汉族,1969年12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2111969********,居住地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西韩岭乡马辛庄***号。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杨某某1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庭前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对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石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付颖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