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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刘洪煜与陈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洪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848号申请执行人:刘洪煜,男,1986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陈宇,女,1983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洪煜与被执行人陈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借款7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800元、公告费560元,现无执行回款。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宇名下所有的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一辆,但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