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8执异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周林焱对谢武山申请执行徐建平、马桂萍民间借贷纠纷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武山,徐建平,马桂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8执异14号案外人周林焱,男,1977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河县。委托代理人王士范,男,黑龙江风范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谢武山,男,1966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河县。委托代理人曲铁东,男,通河县司法局三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徐建平,男,1975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河县。被执行人马桂萍,女,197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河县。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6)黑0128民初118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谢武山与徐建平、马桂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周林焱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周林焱称,2015年3月26日异议人与被申请人马桂萍签订土地转让合同,被申请人马桂萍将自己承包经营的位于通河县祥顺镇四方泡村面积为106亩的水田以7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异议人,异议人将转让费70万元一次性交付给被申请人马桂萍,致此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异议人已履行了约定的义务。2016年12月末异议人得知,被申请人马桂萍转让给异议人的105亩水田,被通河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8财保54号裁定书予以查封,异议人认为申请人谢武山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通河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黑0128财保54号裁定书的行为,侵犯了异议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予以撤销。请求法院撤销保全,裁定,确认异议人与被申请人马桂萍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合法有效,判决申请人谢武山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为证明主张的事实成立,案外人周林焱提供了土地流转合同、土地转让款柒拾万元收条、土地承包合同、祥顺镇四方泡村民委员会证明等证据材料。本院查明,2016年6月29日,我院依据申请人谢武山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于同日以(2016)黑0128财保5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马桂萍承包经营的位于通河县祥顺镇四方泡村两块水田(地块名:二十四垧地,编号:2321281052050400052,东:祝华春、张鲁德,南:道路,西:毕宝磊、马桂萍,北:张亚江,58亩)、(地块名:二十四垧地,编号:2321281052050400051,东:马桂萍,南:毕宝磊,西:毕宝磊、李富海,北:张亚江,47亩)合计105亩水田。”并向被申请人马桂萍、通河县祥顺镇四方泡村村民委员会送达。2016年7月13日,我院依法受理了原告谢武山诉被告徐建平、马桂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了(2016)黑0128民初1185号民事判决书。2017年4月20日申请人谢武山对该案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周林焱对申请人谢武山保全的位于通河县祥顺镇四方泡村两块水田(地块名称“二十四垧地”编号:2321281052050400052,东:祝华春、张鲁德,南:道路,西:毕宝磊、马桂萍,北:张亚江,58亩和地块名“二十四垧地”,编号:2321281052050400051,东:马桂萍,南:毕宝磊,西:毕宝磊、李富海,北:张亚江,47亩)面积105亩,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对该地块执行。另查明,本案争议耕地105亩(地块名称“二十四垧地”编号:2321281052050400052,东:祝华春、张鲁德,南:道路,西:毕宝磊、马桂萍,北:张亚江,58亩和地块名“二十四垧地”���编号:2321281052050400051,东:马桂萍,南:毕宝磊,西:毕宝磊、李富海,北:张亚江,47亩)在2016年度由案外人刘才贵实际耕种(系案外人周林焱将此耕地转包给刘才贵)。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规定,结合本案证据材料,案外人周林焱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身份对本案争议耕地主张阻止执行的权利,并提供了土地流转合同、土地转让款柒拾万元收条、土地承包合同书、四方泡村村委会证明等证据材料。关于土地流转合同签订日期的真实性,申请执行人谢武山虽认为存在异议,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不要求鉴定。��被执行人马桂萍作为土地流转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现在下落不明,但经四方泡村民委员会及争议地块实际耕种人刘才贵证实流转事实的存在,故依据土地流转合同上的签订日期,可以认定案外人周林焱在法院查封本案争议耕地之前已经与被执行人马桂萍签订了土地流转合同,并已实际履行。综上,案外人周林焱的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中止对位于通河县祥顺镇四方泡村地块(地块名称“二十四垧地”编号:2321281052050400052,东:祝华春、张鲁德,南:道路,西:毕宝磊、马桂萍,北:张亚江,58亩和地块名“二十四垧地”,编号:2321281052050400051,东:马桂萍,南:毕宝磊,西:毕宝磊、李富海,北:张亚江,47亩)面积105亩耕地的执行;二、驳回案外人周林焱的其他异议请求。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通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郎天蓉人民陪审员 刘 真人民陪审员 刘圣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星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