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4执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李思佳、全椒县襄河镇杨桥村三角塘村民组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思佳,全椒县襄河镇杨桥村三角塘村民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424号申请执行人:李思佳,女,2000年8月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陈树萍,女,1974年12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全椒县襄河镇杨桥村三角塘村民组。负责人:郭凤友,村民组组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7)皖1124民初17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全椒县襄河镇杨桥村三角塘村民组以郭凤友名义在全椒中银富登村镇银行开立的账户存款余额2796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茂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