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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民初11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余报昌诉被告沈威、深圳美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报昌,沈威,深圳美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11162号原告:余报昌。被告:沈威。被告:深圳美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嘉宾路彭年大厦4406-07室,组织机构代码058979506。法定代表人钟贤峰。上列原告余报昌诉被告沈威、深圳美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邹莉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共同向原告返还投资本金及利息共计32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余报昌自2013年10月起开始在被告深圳美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设立的“美贷网”平台上进行P2P投资。款项通过网上充值第三方平台后转入被告沈威账户。截至起诉之日,原告余报昌仅收回部分投资本金,尚欠本金及利息32000元未付。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沈威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已由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案号为(2017)粤0303刑初73号,该案尚在审理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鉴于被告沈威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本案事实属同一事实,故对原告余报昌的起诉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余报昌的起诉。本案不收取诉讼费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唐爱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