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5执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郑吉义申请执行王金叶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吉义,王金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05执252号申请执行人郑吉义,现住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王金叶,现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申请,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建军审 判 员 聂建勋代理审判员 云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晓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