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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5执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郑吉义申请执行王金叶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吉义,王金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05执252号申请执行人郑吉义,现住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王金叶,现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申请,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建军审 判 员  聂建勋代理审判员  云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晓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