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执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车小莉与邵海兵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车小莉,邵海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5执413号申请执行人:车小莉,女,198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执行人:邵海兵,男,199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宜宾市,现住四川省宜宾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车小莉与被执行人邵海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查询被执行人邵海兵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等执行措施,现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车小莉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5月22日,被执行人邵海兵尚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车小莉借款本金6500元及利息,诉讼费25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邵海兵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车小莉亦未提供被执行人邵海兵有其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俊义审 判 员 舒金文代理审判员 陈 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姜 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