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224民初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来军与托里县卓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青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托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来军,托里县卓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青付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224民初407号原告:李来军,男,汉族,1964年7月8日出生,系裕民县村民,现住:裕民县。被告:托里县卓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托里县光明路托里县人民医院斜对面。法定代表人:韩国山,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李青付,男,汉族,1968年2月11日出生,现住:托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来军与被告托里县卓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青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来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97.07元,由原告李来军负担。审判员 周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