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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2执4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龚赵伟、龚启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赵伟,龚启明,郑志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2执4064号申请执行人:龚赵伟,男,198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龚启明,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郑志红,男,196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龚赵伟与被执行人龚启明、郑志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已穷尽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龚启明有房产一套,但系村集体土地性质,无法采取司法拍卖。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100000元及利息,实现的债权金额为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志新审判员  姜春生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苏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