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执13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山东泸河集团有限公司、诸城市天英轮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泸河集团有限公司,诸城市天英轮胎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1389-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泸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昌城镇驻地。法定代表人:许传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诸城市天英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昌城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关刚,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泸河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诸城天英轮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诸城市天英轮胎有限公司履行(2017)鲁0782民初207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诸城市天英轮胎有限公司在北汽黑豹(威海)汽车有限公司尚有到期债权58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诸城市天英轮胎有限公司在北汽黑豹(威海)汽车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58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王 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执行员 马春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