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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4民初2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徐兵与戴中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兵,戴中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4民初2531号原告:徐兵,男,197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经济开发区。被告:戴中宝,男,198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原告徐兵与被告戴中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徐兵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兵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26元,减半收取3513元,由原告徐兵负担。审判员  杨海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倩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