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681民初5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解兆利与龙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兆利,龙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民初5684号原告:解兆利,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龙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宗晓,龙口市正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龙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址:山东省龙口市法定代表人:陈家忠,任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解兆利与被告龙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解兆利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解兆利承担。审判员  王桂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