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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民初21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鹤山市兄弟粉末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尊威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山市兄弟粉末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尊威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6民初21484号原告:鹤山市兄弟粉末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共和镇平汉村委会猫山。法定代表人:张胜东。被告:佛山市尊威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高新区(容桂)华天南一路2号。法定代表人:胡伟能。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山市兄弟粉末涂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尊威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需收集证据为由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山市兄弟粉末涂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佛山市尊威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68.49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鹤山市兄弟粉末涂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德剑人民陪审员  邱高旺人民陪审员  陈嘉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晓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