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9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陈某某、吕某某、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某某,陈某某,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183号申请执行人:吕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旬邑县某某小区,居民。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旬邑县某某镇,村民。被执行人:吕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旬邑县某某镇,村民。被执行人:吕某,男,汉族,高中文化,住旬邑县某某小区,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吕某某、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吕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吕某某、吕某某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了部分协议,并承担了本案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执1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剑代理审判员 田飞代理审判员 范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