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2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王来喜申请宣告失踪案件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来喜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1022民特1号申请人:王来喜,男,195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系下落不明人王常福父亲。申请人王来喜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来喜称,被申请人王常福系申请人之子。2003年正月过完年,被申请人王常福外出到南京打工,2003年5月便失去联系,经家人多方打听寻找未果,至今杳无音信。处于下落不明已满13年之久。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王常福,男,198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丹凤县武关镇惠家坪村大庄组,系申请人王来喜之子。于2003年5月在南京打工时与家人失去联系,经多方打听寻找未果,至今下落不明已满13年。申请人王来喜申请宣告王常福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王常福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王常福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来喜系被申请人王常福之父,其作本案利害关系人提起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王常福于2003年5月在南京打工时与家人失去联系,至今下落不明已满13年,本院发出寻人公告后在法定的公告期间,未收到王常福本人或者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申报的任何信息,已符合法定宣告公民失踪的情形,故申请人王来喜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因被申请人王常福失踪时不满22周岁,未登记结婚,也无个人财产,故无需指定其财产代管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常福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刘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