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民初1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易唯唯与李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唯唯,李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1177号原告:易唯唯,女,汉族,1991年5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岳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力夫,男,汉族,1980年7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隆昌县。被告:李昶,男,汉族,1982年4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原告易唯唯与被告李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唯唯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唯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计收900元,由原告易唯唯负担。审 判 长 田 丽人民陪审员 王玉碧人民陪审员 宋春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梦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