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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初1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易唯唯与李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唯唯,李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1177号原告:易唯唯,女,汉族,1991年5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岳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力夫,男,汉族,1980年7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隆昌县。被告:李昶,男,汉族,1982年4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原告易唯唯与被告李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唯唯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唯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计收900元,由原告易唯唯负担。审 判 长  田 丽人民陪审员  王玉碧人民陪审员  宋春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梦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