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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刑更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宋凯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凯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189号罪犯宋凯,男,1979年3月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纳雍县人,住该县,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9日作出(2010)浙甬刑一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7日作出(2010)浙刑三终字第2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0月1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3年9月28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宋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减刑八个月,并提交了罪犯宋凯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宋凯提请的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宋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105.6分,2015年5月因争吵被扣1分。本次减刑缴纳没收财产1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公开听证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账、奖惩审批表、罪犯奖扣分通知单、减刑评议书、罪犯消费台账、罪犯悔罪书、缴款书收据等证据材料证明。本院认为,罪犯宋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一定悔改表现,且能履行部分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凯减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3年1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向淑莉审 判 员  陈青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喜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