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21执4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建永与郝晓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永,郝晓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21执4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建永。被执行人:郝晓强,农民。本院在执行王建永申请执行郝晓强借款合同利纠纷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郝晓强银行存款10025元至申请人王建永个人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文水县支行;账号:62×××42)。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耀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樊世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