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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2民初1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王荣贵与梁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贵,梁小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2民初1690号原告:王荣贵,男,196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被告:梁小芳,男,成年人,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荣贵诉被告梁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协商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荣贵基于与被告梁小芳协商和解为由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荣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王荣贵承担。审判员  薛荣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聂 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