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4民初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舒某与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某,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4民初223号原告:舒某,女,197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被告:段某,男,197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原告舒某与被告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谭道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