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1102执1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卢友祥、李荣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友祥,李荣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02执1010号申请执行人:卢友祥,男,199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李荣瑞,男,196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钟山县。申请执行人卢友祥与被执行人李荣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2016)桂1102民初15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该案作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1102民初15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国栋助理审判员  何 祁助理审判员  唐万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远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