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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4民初1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雪飞与王艳龙、呼和浩特市宜兴医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雪飞,王艳龙,呼和浩特市宜兴医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4民初1011号原告:王雪飞,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被告:王艳龙,呼和浩特市宜兴医院救护车驾驶员,住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被告:呼和浩特市宜兴医院。法定代表人:申作宏,该医院院长。原告王雪飞与被告王艳龙、呼和浩特市宜兴医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王雪飞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秀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雪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雪飞负担。审判员  马玉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