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4民初1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雪飞与王艳龙、呼和浩特市宜兴医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雪飞,王艳龙,呼和浩特市宜兴医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4民初1011号原告:王雪飞,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被告:王艳龙,呼和浩特市宜兴医院救护车驾驶员,住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被告:呼和浩特市宜兴医院。法定代表人:申作宏,该医院院长。原告王雪飞与被告王艳龙、呼和浩特市宜兴医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王雪飞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秀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雪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雪飞负担。审判员 马玉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