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执复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纪志平与孙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志平,孙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执复30号复议人申请许乐,男,汉族,1992年9月12日生,住本市钟楼区五星街道新民村委朱家村***号。申请执行人纪志平,男,汉族,1963年11月14日生,住本市钟楼区。被执行人孙红,女,汉族,1968年11月4日生,住本市钟楼区。复议申请人许乐不服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404执异29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执行异议的审查程序不当,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404执异29号执行裁定;二、本案发回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冰审判员 金 星审判员 刘建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晓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