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1执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覃安洪与云南空港商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安洪,云南空港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1执583号申请执行人覃安洪,男,1983年10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云南空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长水国际机场。法定代表人韦若松,董事长。关于覃安洪与云南空港商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9日作出的(2015)官民一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云南空港商贸有限公司未能在生效法律文书给定的履行期间内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覃安洪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30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云南空港商贸有限公司已将执行款交付给申请人覃安洪,申请人覃安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书,经审查,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且不损害第三方利益。本案现已实际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5)官民一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文峰审 判 员 邹序金人民陪审员 王建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晋昆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