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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民初4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陈鹏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陈鹏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民初4060号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65498111P),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新天地商务中心2幢西楼1301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建玲,系原告员工。被告陈鹏,男,199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鹏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陈鹏偿还原告垫付款剩余款项12265.54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每一笔垫付款为基数从垫付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建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2年9月14日,被告陈鹏因购车需要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借款并签订了编号为FQ-QC-12020212-201006624《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借款49000元,用于购车,并将汽车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合同对还款期限、方式、利息、违约责任等都作出了具体约定。原告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出具《担保承诺函》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责任。被告依约取得借款购买车辆后,其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导致原告代偿了本息合计12265.54元。另查明,在原告代偿上述款项后,原告对被告陈鹏缴存的履约保证金2000元予以没收。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陈鹏向银行借款提供保证,并按约定履行了保证义务后,依法有权向被告陈鹏追偿,被告陈鹏应及时偿还原告代偿款并按约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已按双方约定没收履约保证金,又要求被告赔偿利息损失,违背合同法责任竞合的规则,本院对其要求赔偿利息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12265.54元;款交本院转付。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9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负担11元,由被告陈鹏负担54元。(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学滨二○一七年五月十九无书 记 员  周敏捷?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3-?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