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民终7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高亚梅、周扬与倪振华、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亚梅,周扬,倪振华,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70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亚梅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扬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倪振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负责人刘培全,该公证处主任。上诉人高亚梅、周扬因与被上诉人倪振华、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2民初9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高亚梅、周扬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高亚梅、周扬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亚梅、周扬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柳审 判 员  罗怡代理审判员  孙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