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1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尹家军与周国胜徐丹丹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家军,周国胜,徐丹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81执12号申请执行人尹家军,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被执行人周国胜,男,1978年12月13日出生,满族,职业不详,户籍所在地东港市。被执行人徐丹丹,女,198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所在地东港市。申请执行人尹家军与被执行人周国胜、徐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2016)辽0681民初545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时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并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按判决书确定二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但二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撤销对被执行人徐丹丹的执行申请,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周国胜的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7)辽0681执12号案对被执行人徐丹丹的执行。二、终结本院(2016)辽0681民初545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明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美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