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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5刑初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被告乔某犯挪用资金罪一案的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挪用资金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刑初454号被告人乔某挪用资金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作出(2017)苏0115刑初454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3页第23行至第4页第5行的“二、被告人乔某退赔被害单位南京广奥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19129元……退赔被害单位南京天华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43632元。”现更正为二、被告人乔某退赔被害单位南京海宏大酒店有限公司人民币102686元。审判员  韦东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史兰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