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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于宝山与徐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宝山,徐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838号申请执行人:于宝山,男,1969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徐敏,女,1965年10月1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于宝山与徐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黑0103民初55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成法律效力。徐敏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3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560元,尚无执行回款。经查,徐敏在银行、车辆、房产部门均不具备可供执行条件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国权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