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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民初1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诉被告高勤茹、王迎夏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高勤茹,王迎夏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1486号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负责人:张健,该公司经理。被告:高勤茹,男,198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王迎夏,女,199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诉被告高勤茹、王迎夏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按照立案时原告确认被告的住址,无法送达法律文书,原告又不能重新确认被告新的送达地址,其起诉应予驳回,待原告查到被告现在确切住址信息后,再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晓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婧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