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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凤执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孔祥勇与被执行人赵光勇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祥勇,赵光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凤执字第96号申请人孔祥勇,男,汉族,生于1972年2月16日,重庆市合川市人,现住云南省祥云县。被执行人赵光勇,男,汉族,生于1963年1月13日,云南省凤庆县人,现住凤庆县。申请人孔祥勇与被执行人赵光勇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祥云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30日作出(2010)祥民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被申请人赵光勇未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孔祥勇于2011年4月26日向祥云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1年5月9日祥云县人民法院委托凤庆县人民法院执行,凤庆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赵光勇无可供执行财产,2014年10月21日被执行人赵光勇因病死亡,被执行人赵光勇死后家中仍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故申请人孔祥勇于2017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执行救助金5000.00元,剩余6720.18元申请人孔祥勇自愿放弃,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经合议庭评议申请人符合救助条件,同意给予5000.00元执行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凤庆县人民法院(2011)凤执字第9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源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汤 禧 来源: